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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单质押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3-3-29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仓储单质押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仓储单质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市场对其交易会员所开展的仓储单质押业务。
       第三条 交易市场、交易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与仓储单质押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仓储单质押的设定
       第四条 仓储单质押业务是交易市场完善交易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场的交易会员可申请办理仓储单质押业务。
       第五条 “仓储单质押”是指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以自身持有的、自身为《仓储单》出卖人的、未经转让的《仓储单》通过质押的形式获取订货款以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 交易会员在取得货款前,应先办理解除仓储单质押手续。
       第七条 交易会员以仓储单质押方式取得的资金,仅允许作为订货款参与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质押资金不能用于资金转出、转账、支付违约金或作为交收货款使用。
       第八条 质押仓储单到期前,交易会员可通过订单交易将《仓储单》所载商品卖出;或者交易会员将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足额汇至交易市场解除质押。
 
第三章 仓储单质押金额、期限与费用
       第九条 仓储单质押的计算依据是仓储单质押生效日前十个交易日的最低日结算价。
       第十条 通过仓储单质押获得资金比例为不超过所质押仓储单全额货款的70%。
       第十一条 仓储单质押期限由交易市场与交易会员共同商定,质押期限不超过6个月。交易会员在质押期限内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回购所需的全额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
       第十二条 进行仓储单质押业务的交易会员,应向交易市场缴付仓储单质押服务费和仓储单质押财务费:
       (一) 仓储单质押服务费:仓储单质押业务在3个月(含)以内完成时,交易市场按仓储单全额货款的1‰收取服务费;仓储单质押业务超过3个月完成时,每超过1个月,交易市场按仓储单全额货款的0.5‰另行收取服务费,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二) 仓储单质押财务费:计算公式为:财务费=货款额×计费标准×计费期间。其中,货款额为交易市场依据协议支付给交易会员的全部资金;计费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费期间为交易市场将质押获得的资金支付给交易会员之日起,至交易会员将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汇至交易市场之日止。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进行质押业务的回购货款以及开展仓储单质押的相关费用,交易会员可通过直接汇款方式支付到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也可由交易市场自交易会员订货款账户中划转。
       第十四条 开展仓储单质押业务的交易会员应在交易市场存放一定数额的订货款,此订货款金额不得少于支付相关费用所需金额。
 
第四章 仓储单质押程序
       第十五条 仓储单质押程序包括:业务申请、提交《仓储单》、订立商品购销合同、提交资料、质押仓储单的释放、质押延期等。
       第十六条 仓储单质押业务申请:
       (一) 交易会员欲办理仓储单质押业务时,须提前向交易市场传真或送交加盖交易会员单位公章的《仓储单质押申请表》;
       (二) 交易市场收到交易会员的仓储单质押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会员信誉等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储单质押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仓储单质押业务申请由交易市场确认受理并批复后,交易会员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符合条件的《仓储单》。
       第十八条 订立质押协议:
       (一) 交易会员《仓储单》送达交易市场并经审核无误后,与交易市场签订有关商品质押合同;
       (二) 商品质押合同中载明交易市场质押的价格风险警戒线、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 质押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交易市场、交易会员各执一份, 另一份交指定交收仓库备案。
       第十九条 仓储单质押生效。
       仓储单质押合同签订完成后,交易市场将相应交易订货款划转至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交易账户。仓储单质押以订货款到达交易会员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质押仓储单释放
       仓储单质押到期前,交易会员可随时向交易市场付足全额应付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交易市场确认回购货款到账后,办理仓储单释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仓储单质押延期
       (一) 仓储单质押合同到期前,若该合同规定的质押期少于6个月,交易会员可在6个月的总期限内书面申请续延质押期限。交易市场审核后给予回复意见。
       (二) 交易市场收到交易会员的仓储单质押延期申请后,根据可用资金额度和交易会员信誉等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对仓储单质押延期申请做出书面或电话答复。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仓储单质押有效期内,若商品在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下降至质押计算价格的80%,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会员提前缴付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或补足订货款。需补交订货款的数额由交易市场核定后通知交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仓储单质押有效期内,若交易会员出现信誉不良、债务纠纷等情况,交易市场可以按合同规定要求交易会员提前缴付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购回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债务清偿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会员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 在仓储单质押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届满时,交易会员未付足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
       (二) 因商品在交易市场的成交价格下降至质押计算价格的80%,交易市场要求交易会员提前缴付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或补足订货款,交易会员未按期执行;
       (三) 因交易会员信誉、债务等原因,交易市场要求交易会员提前缴付质押《仓储单》所载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而交易会员未按期执行;
       (四) 严重影响交易市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本细则上一条规定的交易会员违约情形,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处置质押《仓储单》所载的商品。处置方式包括:
       (一) 通过订单交易进行处置,并实现实物交收;
       (二) 若上述方式不能处置成功,则交易市场以收回质押商品的回购货款及相关费用为原则,处置违约质押商品,交易会员本身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优先回购;
       (三) 交易会员须配合交易市场处置违约质押商品,按要求及时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市场所需相关票据及文件。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依据本细则上一条之规定取得的交收货款,将用于抵扣交易会员的全额应付货款、交易会员进行仓储单质押业务需向交易市场缴付的相关费用、质押商品的交易及交收费用以及仓储、保险等费用。交收货款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划至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交易账户;如交收货款不足以扣除上述款项,交易市场有权通过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设立的专用交易账户继续进行扣除或要求交易会员补足。
       第二十七条 进行仓储单质押业务时,如交易会员违约并造成交易市场损失,交易市场有权决定保留法律予以的权利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 暂停交易会员交易;
       (二) 代为转让交易会员持有的订货合同;
       (三) 依法追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管理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细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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