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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风险准备金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3-3-29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风险准备金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现货交易平台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制度,保障交易市场的稳健运营,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市场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市场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渠道
       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为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交易市场年度税前利润。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每月按一定比例从交易服务费、交收服务费中提取。
       第五条 交易市场每年将提取一定比例的税前利润,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六条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时,由交易市场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决定是否继续提取。
 
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及使用方式
       第七条  风险准备金实行单独核算和专项管理,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风险准备金采用专户存管方式。从交易服务费及交收服务费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按月划拨至专用账户;从税前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审计报告出具次月划拨至专用账户。
       第九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防范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十条  交易市场在使用风险准备金时,应提交风险评估材料,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批准,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会员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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