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的品牌商品交易市场
促进天津空港经济交易发展
交易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交易中心 > 交易规则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收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4-1-6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收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保护交收、交易会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和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参与交收的交易会员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交收商品相关经营资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获得交易市场专业类交易会员资格。参与交收的交易会员必须为向交易市场缴纳管理费并通过年检或者新审批的合格机构。
       第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指定交收品牌管理方式。交易品种的交收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差价等由交易市场规定并公告。未列入指定交收品牌、规格的商品,不得用于交收。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市场指定,为交易会员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
       第五条  交易市场、交易会员、质检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及其他业务相关机构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交收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会员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交易市场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会员实物交收应当按交易市场规定的方式,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和交易市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品种的最小交收单位由交易市场公告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收方式有随时交收、按期交收和协议交收。
       随时交收:买卖双方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买卖双方均可在正常交易日向交易市场提出随时交收申请,随时交收匹配成功时,交易市场通知双方交易会员办理交收相关事宜。
       (一)交易会员可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任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之前向交易市场提出商品随时交收申请,经交易市场审批后方可办理。
       (二) 卖方交易会员应在提出随时交收申请时前一个交易日内将相应数量的注册《仓储单》交到交易市场,买方交易会员应在提出随时交收申请时前一个交易日内按批准当日结算价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资金帐户。
       (三)随时交收的《仓储单》和货款支付通过交易市场办理,交易市场收取一定标准的交收手续费。
       卖方交易会员应在随时交收审批后五个交易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交增值税发票,由交易市场向买方转交增值税发票,迟交或未提交的,交易市场将按一定比例预留该交易会员的交收货款(预留比例为该交易会员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20%),直至该交易会员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返还;至下一个月第五个交易日之前卖方交易会员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交易市场将对该交易会员处以相应交收货款金额的20%作为对买方交易会员的赔偿,从该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预留的交收货款金额中抵扣。
       (四)随时交收审批后结算时,交易市场将交易双方的随时交收订货按交收审批当日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交收盈亏。
       (五)随时交收申请后如需撤销,须向交易市场提交《交收撤销申请表》,市场审批后下一交易日生效。
       (六)随时交收申请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没有匹配成功,则自动进入按期交收流程。
       按期交收:买卖双方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交易市场向买方转交货物,买方通过交易市场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协议交收:持有相同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货物交收的时间、地点及货款支付方式,履行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交收方式。
买卖双方交易会员协议在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之外的地点进行交收的须经交易市场批准,交收具体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第九条  交易市场实行交收申报管理方式。所有参与交收的买方交易会员需在最后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意向仓库、意向品牌,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等,买方未按时申报的,交易市场按照无特殊要求、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处理。持有买方订货的交易会员提交收货申报时,其交易账户中应有支付订货货款的足额资金。持有卖方订货的交易会员提交交货申报时,须持有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足额《仓储单》。
       第十条  提出交收申请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对买卖双方交易会员提出的交收申请按照就地就近、数量相近、申请时间优先、统筹安排等原则进行交收匹配。商品交收匹配结果以市场通知的匹配结果为准。
匹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随时交收或按期交收完成交收匹配,视为交收匹配的买卖双方已签订《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交收流程: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市场按照交收价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补差,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足额《仓储单》后,于交收日注销卖方交易会员提交的《仓储单》,并按照交收价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交收日的下一工作日,交易市场向买方签发市场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同时从买方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的资金账户上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的交易资金账户。买方应在交收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市场根据实际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买卖双方,委托交易市场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商品质量、数量的最终依据。若检验结果达到《仓储单》注明的质量、数量,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若买方未对商品质量、数量提出书面异议,交易市场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市场不再受理交收商品的异议申请。则交易市场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如按商品实际交收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市场在买方补足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卖方交易会员需要撤回货物,必须到交易市场申请《仓储单》注销并由交易市场签发《提货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  交收基准价格为该合约最后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卖方应以交收基准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本交易市场所有品种报价均为含税价格。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和交收价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会员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交收基准价格±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其他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第十五条  经交易市场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收。其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均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市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交收差价包含交收仓库地区差价、质量等级差价和品牌差价等,具体标准由交易市场确定并公告。
       第十七条  交易会员匹配成功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须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第三章  仓储单
       第十八条 《仓储单》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并经交易市场核准注册的仓储单据。
       第十九条 《仓储单》的数量单位由交易市场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条 《仓储单》生成包括入库预报、货物入库、验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仓储单》及交易市场生成《仓储单》等环节,其注册程序为:
      (一)交易会员向交易市场提交入库预报申请,填写《商品质量承诺书》,并随附一份商品质量报告(商品质量报告需由交易市场指定生产厂家或质检机构出具),然后交易市场向交易会员下发《入库通知单》。
      (二)经交易市场审核同意,交易会员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入库;
      (三)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交收仓库向交易会员开具《仓储单》并通知交易市场;
      (四)交易会员的货物已经入库的,无需办理入库预报,应向交收仓库提交仓储单申请,经交收仓库验核无误,向交易会员开具《仓储单》并通知交易市场;
      (五)交易会员将《仓储单》原件及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或质检报告提交交易市场申请注册;
      (六)交易市场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经交收的货物再次用于交收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仓储单》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可对已注册《仓储单》的商品采取封垛等措施,指定交收仓库未经交易市场许可不得拆封。
第四章  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当在交易市场批准的有效期内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入库。交易会员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市场办理入库预报,并向指定交收仓库交纳入库预报定金。已经入库的货物无需办理入库预报。入库预报有效期由交易市场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入库预报的内容包括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会员代码、货物名称、数量、等级(牌号)及其他单证等。交易市场接到交易会员入库预报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在接到入库通知的当日回复交易市场能否接收商品或能够接受商品的数量。交易市场在接到指定交收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为交易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相关指定交收仓库。
       第二十五条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接到《入库通知单》后,应主动与交易会员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商品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指定交收仓库如发生库容已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接收商品入库,应即时向交易市场报告。交易市场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不再受理对该指定交收仓库的入库申请,申请暂停业务的指定交收仓库恢复接收商品能力后应书面报告交易市场,交易市场于收到报告即日恢复其业务并予以公告。指定交收仓库根据入库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安排入库。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入库预报的交易会员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应合理安排货物入库。
       第二十八条  入库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入库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九条  货物入库验收时,交易会员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交易会员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货物入库后,交收仓库应当对交易会员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货物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
       第三十条  入库货物《仓储单》需经质量检验的,交易会员应将检验报告随《仓储单》送达交易市场。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会员对商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货物,指定交收仓库应向交易会员开具《仓储单》。《仓储单》上需注明交易会员名称、交易会员代码、入库品种、货物数量、开具日期及仓储损耗费用付止日等内容,并加盖指定交收仓库在交易市场的预留印鉴章、仓库经办人签字。
       第三十二条 《仓储单》对应的货物只有凭交易市场开具的《提货单》才可提取。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会员应到仓库监发。交易会员不到仓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当填制《货物出库确认单》,同时将收到的《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存的《仓储单》对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交易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商品的验收结果发生争议时,交易会员应在被告知验收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异议,交易市场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人会同市场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结果。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市场交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的标准由交易市场规定。
       第三十七条  货物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经交易市场核定、公告后执行。
       三十八  指定交收仓库所发生的入库费、仓储费、出库费等执行交易市场公布的标准,由交易会员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和检验机构;货物在储存期间所发生的其它杂项作业费用由指定交收仓库和交易会员协商,交易会员直接支付给交收仓库。仓储费由交收仓库向交易会员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收取。《提货单》开具前,仓储费用和相关费用由存货交易会员(卖方)承担,之后由提货交易会员(买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如交易会员对交收商品质量有异议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买方交易会员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相应合同约定的相符,相关费用由买方交易会员负担;复检结果与约定不符,相关费用由卖方交易会员负担。相关费用包括:
       1、交易市场委托检验机构的检验费用。
       2、异地检验还包括抽样人员的差旅费。
       上述检验费用交易会员应在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交易市场,否则交易市场将从该交易会员帐户资金中划给质检机构。
       四十  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不能再进行交易交收的商品的仓储事宜,由指定交收仓库与交易会员另行协商,仓储费由指定交收仓库直接向交易会员收取。
       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市场将及时向交易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通知调整情况。
       四十二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易市场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交收违约
       四十三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交易会员配对成功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
      (二)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未达到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标准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的;
      (四)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买卖双方未能提出交收申请的;
      (五)交易市场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四条  出现第四十三条第(一)、(二)种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按照交收申报日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以下简称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再由交易市场按照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仓储单》退还卖方。
       四十五  出现第四十三条第(三)种情况的,为卖方交收违约。违约方按照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  出现第四十三条第(四)种违约情况的,交易市场将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交收盈亏,并进行协议交收,但不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若交易会员发生交收违约,交易市场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会员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
       第四十八条  交易会员发生交收违约时,交易市场有权按照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直接从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划扣相应数额的违约金至守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若违约方的交易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交易市场有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将违约方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予以支付,余额返还至违约方的交易资金账户;变现所得仍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由守约方自行向违约方追索。
       第四十九条  出现买卖双方均违约的,交易市场分别扣除违约双方违约部分合同价值 20%的违约金,并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仓储单》退还卖方。
       第五十条  卖方交易会员交付货物不符合规定标准并且拖欠交易市场各项费用的,由交易市场组织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优先用于清偿卖方所欠交易市场各方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交易会员;若交易会员发生交收违约,交易市场有权终止违约方交易会员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资格。
       第五十一条  在计算买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量时,应按照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扣除违约金。违约数量按最小交收单位计算,不足最小交收单位的部分,按一个最小交收单位计算。
       交收违约金、违约数量的计算:
       守约方所得的违约金=交收价×违约方的违约数量×20%(随时交收的交收价按交收批准当日的结算价计算)
卖方交易会员交收违约数量=应交仓储单数量-已交仓储单数量
       买方交易会员交收违约数量(公斤)=(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收价
       第五十二条  交易会员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会员所余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储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会员在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  若买卖双方对违约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交易市场可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为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第五十六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本管理细则制定相关交收商品具体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解释权属于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管理细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细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管理细则的规定为准。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上一条: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电子交易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2013-3-29 ]
下一条: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指定交收仓库管理细则(暂行)[ 201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