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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4-1-6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制度、条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为了确保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通过实行货款(准备款和订货款)制度、涨跌幅限制、系统自动代为转让电子合同、限制订量等措施,来防范和控制交易市场及交易会员的风险。
第三条 交易市场和交易会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货款(准备款和订货款)制度
第四条 订货款是订立电子合同时,对电子合同买卖双方所要求的最低预付资金限额,金额的高低是根据市场风险和合同价格决定的。合同交易的订货款一般为成交货款的20%。
第五条 为防范和控制交易市场及交易会员的资金风险,交易市场有权根据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席位的不同交易情况,单个或集体对参与交易的交易会员调整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款标准。
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市场可要求交易会员增加订货款比例或付足全额货款:
(一) 临近交收期时(一般进入交收月开始);
(二) 连续达到涨跌幅限制,或涨跌幅累计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 遇国家法定长节假时;
(四) 交易市场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五)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市场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幅度,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告知交易会员。
第七条 交易市场可根据品种特性在运行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订货款收取标准。
第八条 当某一品种达到应调整订货款标准时,交易市场将在新标准执行的前一工作日结算时,对该品种的所有未转让电子合同按新的订货款标准进行结算;货款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规定时限前补足。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 为保障市场稳定和防范交易风险,交易市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停板限制。具体涨跌停板幅度标准见交易市场各品种上市公告。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随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第十条 涨跌停板制度是交易市场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额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是指合同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规定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涨(跌)停:某一合同某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达到合同规定的涨跌停价位。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实行订货款与涨跌停板联动管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当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时,则在第二个涨停或跌停当日结算时,该合同订货款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同时将第三个交易日的价格最大变动额度(涨跌幅)调整为±10%;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实施调高后的订货款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如第三个交易日收市时未出现同方向涨(跌)停,则第四个交易日开市后,自动恢复到第三个交易日调整前实行的订货款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
(二)若某合同连续三个交易日(表述为D1、D2、D3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为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如果D3交易日是该合同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同直接进入交收;否则,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交易市场将对该合同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措施:
1、D3交易日收市后,对该合同相关订货集中转让;
2、D4交易日开始:
(1)调高交易商该合同订货的货款订金比例至40%-100%不等;
(2)将该合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调整为±12%或者更高;
(3)暂停该合同的订立或转让;
(4)对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执行限期转让;
(5)限制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办理出金;
(6)该合同暂停交易一天;
(7)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集中转让制度是指交易市场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对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对满足相关条件的订货,按照当日停板价进行强制转让的风险控制措施。
交易市场在某合同第三个同方向涨(跌)停收市后,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在下列规定范围内,在网站上公告具体的风险管理措施:
集中转让前,同一交易商在该订货合同的双向订货首先自动对冲,仍有需要集中转让的净订货,则按照下述原则操作:
集中转让数量的确定:(1)亏损方数量。A.可用资金小于零且该订货合同为亏损的交易商,按照可用资金大于等于0为标准,以该合同当日停板价为转让价核定该交易商需要集中转让的该合同订货量;B. 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系统中以停板价申报且交易商亏损率大于或等于合同规定订货款标准80%的未成交转让单。(2)盈利方数量。盈利方按盈利的比例划分为三个区间,从高到低为:A.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订货款标准80%的;B.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订货款标准50%但小于80%的;C.盈利率大于等于该订货合同规定订货款标准30%但小于50%的;D.盈利率大于0但小于该订货合同规定订货款标准30%的。
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转让数量,对盈利方按盈利率由高到低的顺序以当日停板价依次转让,直至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亏损方订货合同成交完毕。
集中转让产生的盈亏由相关交易商承担,如亏损方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应付金额,交易市场协助相关获利交易商按照《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和追索。
对连续三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执行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后:
(一)如第四个交易日(即D1、D2、D3之后的下一交易日D4)没有出现同方向涨(跌)停,但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三)或(四)规定的,则按相应条款执行。反之,第五个交易日开始,该合同货款订金恢复到最近一次调整前的水平。
(二)第五个交易日(即D1、D2、D3、 D4之后的下一交易日D5)收市后,在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十一条(三)、(四)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货款订金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进一步恢复到合同规定标准。反之,实施(三)或(四)相关条款。
(三) 当某一合同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D1前一交易日为D0,下同)的累计变动额度N4(N4=D4结算价-D0结算价,下同)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倍、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下同)的累计变动额度N5(N5=D5结算价-D0结算价,下同)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5倍,交易市场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订货款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50%,同时将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一定比例;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订货款和涨跌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当某一合同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的累计变动额度(N4)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3.5倍、连续五个交易日的累计变动额度(N5)达到合同规定涨幅或跌幅的4倍,交易市场在达到上述条件的交易日收市后,将订货款标准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自动调高100%,同时将每日价格最大变动额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调高一定比例。下一交易日收市后,在没有满足(三)、(四)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订货款和涨跌幅恢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五)上述任意两种情况连续出现时,执行标准较高的一种,不作累加。
(六)为更好地控制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交易市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办理资金划出,有权选择暂时休市,详情以市场公告为准。
第十二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匹配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十三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会员的权益,交易市场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市场对该交易会员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当交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系统有权对其持有的电子合同实施自动代为转让:
(一) 该交易会员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交易市场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 遇市场急剧变化,致使该交易会员交易时间内交易资金不足的;
(三)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四) 该交易会员存在交易市场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五) 根据交易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六)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第十五条 系统自动代为转让电子合同的执行原则:
(一) 因货款不足而属系统自动代为转让电子合同的先由交易会员自己执行,若时限内交易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市场系统执行。在货款补足前,禁止相关交易会员开立新的电子合同。
(二) 因违规或紧急措施要进行系统自动代为转让的电子合同,代为转让的电子合同数目由交易市场系统根据涉及交易会员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系统自动代为转让电子合同的执行
(一)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市场系统根据交易会员的成交电子交易合同,结算交易货款及手续费等,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会员的当日准备款余额。结算数据显示交易商会员席位当日准备款余额小于零时,其结算结果即为交易市场系统向交易会员发出的催款通知,交易会员应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限前补足货款。当交易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二) 交易会员如未能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限前补足货款,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40分钟内转让其所持的部分或全部合同,否则交易市场系统于40分钟后,以市价的形式自动代为转让其所持的任何合同,直至准备款大于零。如交易会员仅持有晚盘合同,交易市场系统则会在晚盘开市40分钟后以市价的形式自动代为转让其所持有的任何合同,直至准备款大于零。交易市场实行的代为转让,不受开市后因价格波动导致交易会员准备款金额发生变化的影响。
 (三) 如果交易市场系统做出自动代为转让指令,交易市场有价无市不能转让,使其交易货款不足所持合同全额货款的15%时,即证明该交易会员无履约能力,当日闭市结算后,交易市场系统有权按照当日结算价,选择订货亏损一方所持的任何合同与该品种获利最大一方的合同进行对冲,在同一价格上按照该品种合同成交时间在前先予对冲的原则执行,直至亏损一方的准备款大于零。系统自动代为转让电子合同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十七条 任何形式的系统自动代为转让电子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交易会员承担。
第十八条 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交易市场有权中断交易或者提前休市以维系市场的稳定和保障交易会员的权益。
 
第五章 限制订量
第十九条 为确保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交易市场通过实行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交易市场及交易会员的风险:
(一) 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为5000批;
(二) 每个交易会员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单个品种订货量的30%;
(三) 某交易品种或某电子交易合同市场订货总量限制措施;
(四) 交易市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交易会员某交易品种某电子交易合同订货量限制措施中某一限制的数量规定。
第二十条 当订货总量超过同期社会该品种流通总量时,交易会员不得新订立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个交易会员的异常交易情况,可以限制新订立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帐号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等权限。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在交易市场拥有多个交易帐号时,市场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风险。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交易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会员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市场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 交易会员应向交易市场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市场报告界限的,交易会员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市场报告。如须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市场将通知有关交易会员。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市场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市场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证据证明交易会员违反交易市场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市场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交易市场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订货款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一般暂停交易的期限不超过3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市场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对其名下的电子交易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有权根据交易会员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细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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