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实物交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3-24 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
实物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保护交收交易商会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参与交收的交易商会员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其交收商品相关经营资质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交收的交易商会员必须为向交易中心缴纳管理费并通过年检或者新审批的合格机构。
第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指定交收品牌管理办法。交易品种的交收品牌、规格、质量等级差价等由交易中心规定并公告。未列入指定交收品牌、规格的商品,不得用于交收。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为交易商会员履行电子交易合同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的仓储企业。指定交收仓库分为基准交收仓库和一般交收仓库,基准交收仓库是指交易中心为确定交易商会员品交易报价而指定的交收仓库。
第五条 交易中心、区域服务商、交易商会员、质检机构、指定交收仓库及其他业务相关机构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交收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交易商会员品的实物交收应当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方式,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品种的最小交收单位由交易中心公告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收方式有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和协议交收。
提前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会员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至最后交易日,买卖双方均可在正常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提前交收申请,提前交收匹配成功时,中心通知双方交易商办理提前交收相关事宜。
按期交收:买卖双方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通过交易中心向买方转交货物,买方通过交易中心向卖方支付货款,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交收方式。
协议交收:持有相同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货物交收的时间、地点及货款支付方式,履行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交收方式。
第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收申报管理办法。所有参与交收的买方客户需在最后交易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内容主要包括:意向仓库、意向品牌,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等,买方未按时申报的交易中心按照无特殊要求、不需开具发票处理。
持有买方订货的交易商会员提交收货申报时,其交易账户中应有支付订货货款的足额资金。持有卖方订货的交易商会员提交交货申报时,须持有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足额《注册仓单》。
第九条 提出交收申请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得转让。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买卖双方交易商会员提出的交收申请按照就地就近、数量相近、申请时间优先、统筹安排等原则进行交收匹配。商品交收匹配结果以中心通知的匹配结果为准。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提前交收和按期交收完成交收匹配,视为交收匹配的买卖双方已签订《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交收流程: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按照交收价为买卖双方结算交收补差,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收日注销卖方交易商提交的仓单,并按照交收价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交收日下一交易日,交易中心向买方签发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买方应在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若买方对交收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在三个交易日内组织买卖双方,委托交易中心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货物质量、数量的最终依据。如检验结果达到《注册仓单》注明的质量、数量,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若买方未对商品质量、数量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此后交易中心不再受理交收货物的异议申请。则交易中心在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如按商品实际交收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中心在买方补足货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条 交收基准价格为该订单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卖方应以交收基准价格开具发票,本交易中心所有品种报价均为不含税价格,因开具发票直接产生的税费由买方承担。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和交收价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会员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交收基准价格+税费±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其他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
第十四条 经交易中心批准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协议交收。其交收方式、检验、货款、单证流转等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交收差价包含交收仓库地区差价、质量等级差价和品牌差价等,具体标准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公告。
第十六条 交易商会员配对成功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须承担交收违约责任。
第三章 注册仓单
第十七条 《注册仓单》是指由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并经交易中心核准注册的《存货凭证》。
第十八条 《注册仓单》的数量单位由交易中心确定并公告。
第十九条 《注册仓单》生成包括入库预报、货物入库、验收、指定交收仓库开具《存货凭证》及交易中心生成《注册仓单》等环节,其注册程序为:
(一)交易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提交入库预报申请;
(二)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交易商会员向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入库;
(三)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交收仓库向交易商会员开具《存货凭证》并通知交易中心;
(四)交易商会员的货物已经入库的,无需办理入库预报,应向交收仓库提交注册仓单申请,经交收仓库验核无误,向交易商会员开具《存货凭证》并通知交易中心;
(五)交易商会员将《存货凭证》原件及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书或质检报告提交交易中心申请注册;
(六)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无误后批准注册。
第二十条 已经交收的货物再次用于交收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仓单》手续。
第四章 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应当在交易中心批准的有效期内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入库。交易商会员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前,应向交易中心办理入库预报,并向指定交收仓库交纳入库预报定金。已经入库的货物无需办理入库预报。入库预报有效期由交易中心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入库预报的内容包括交易商会员名称、交易商会员代码、货物名称、数量、等级(牌号)及其他单证等。
第二十四条 入库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入库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入库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五条 货物入库验收时,交易商会员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收;交易商会员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验收结果。货物入库后,交收仓库应当对交易商会员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货物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
第二十六条 入库货物注册仓单需经质量检验的,交易商会员应将检验报告随《存货凭证》送达交易中心。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合格的货物,指定交收仓库应向交易商会员开具《存货凭证》。《存货凭证》上需注明交易商会员名称、交易商会员代码、入库品种、货物数量、开具日期及仓储损耗费用付止日等内容,并加盖指定交收仓库在交易中心的预留印鉴章、仓库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只有凭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才可提取。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会员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但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交易商会员应到库监发。交易商会员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三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时,应当填制《货物出库确认单》,同时将收到的《提货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存的《存货凭证》对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就交收商品的验收结果发生争议时,交易商会员应在被告知验收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派人会同中心认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结果。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收服务费,交收服务费的标准由交易中心规定。
第三十三条 货物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制定,并经交易中心核定、公告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仓储费由交收仓库向货主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收取。《提货单》开具前,仓储费用和相关费用由存货交易商会员(卖方)承担,之后由提货交易商会员(买方)承担。
第六章 交收违约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交易商会员配对成功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的;
(二)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未达到电子交易合同规定标准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三十六条 出现第三十五条第(一)、(二)种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按照交收申报日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以下简称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再由交易中心按照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注册仓单》退还卖方。
第三十七条 出现第三十五条第(三)种情况的,为卖方交收违约。违约方按照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出现买卖双方均违约的,交易中心分别扣除违约双方违约部分合同价值20%的违约金,并按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买卖双方的转让盈亏。违约部分合同解除,余款退还各方,《注册仓单》退还卖方。
第三十九条 在计算买方交收违约合同数量时,应按照违约部分合同价值的20%扣除违约金。违约数量按最小交收单位计算,不足最小交收单位的部分,按一个最小交收单位计算。
交收违约数量的计算:
卖方交易商会员交收违约数量=应交注册仓单数量-已交注册仓单数量
买方交易商会员交收违约数量=(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买入订立价-最后交易日结算价×20%)
第四十条 交易商会员发生部分交收违约时,违约交易商会员所余资金、所得货款和所持仓单均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会员在交收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交易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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