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3-24 《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细则》及国家和交易中心相关法规、规范、办法、规定等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会员、指定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因交易相关事宜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某一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的规章制度,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产生纠纷的各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鉴证实施。
第四条 纠纷当事人对交易中心的调解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对交易商、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商、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的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 如交易商、会员、指定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与交易中心就本办法各项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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