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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细则》
发布时间:2013-3-24  
《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易合同的履行、规范交收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组织、管理商品实物交收,交易商、会员、交易中心及指定交收仓库均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 交收日是交易双方约定办理交收的时间。最后交收日是办理合同标的交收的最晚期限,交易商、会员在订立电子交易合的同时即确定了最后交收日。
      第五条 交易中心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商品的保管和交收。
第二章 交收模式
      第六条 交易中心商品交收模式分为:随时交收、协议交收和按期交收。
      第七条 随时交收:买方、卖方可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闭市前随时向市场提交《随时交收申请单》提出随时交收申请。市场在申请日闭市后代为寻找对方进行交收匹配。若匹配成功,则生成相应的《交收匹配单》,同时买卖双方的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冻结,买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足全额货款,卖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足额注册仓单同时将订货款总额的50%预存至卖方交易账户;若当日匹配不成功,则相应的随时交收申请自动顺延到下一交易日进行交收匹配,直至最后交易日为止,此后一并进入按期交收模式。未匹配成功的也可提出撤销随时交收申请。提出随时交收申请的电子交易合同在未匹配成功或未确认撤销申请之前不得转让。
      第八条 协议交收:买方、卖方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第二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单》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均可在此期间的任一交易日到交易中心办理协议交收申请,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核确认。交易中心确认通知后,交收双方协议交收过程不再与本中心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第九条 按期交收:电子交易模式下交收月份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一律进入按期交收流程。按期交收模式下,市场按照参与交收的买卖双方以数量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交收匹配,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交收匹配单》,匹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章 入库流程
      第十条 卖方应在进行交收业务之前办理商品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卖方将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前,须按交易中心要求填写交易中心《商品入库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交易中心。
      第十二条 卖方应确保《申报单》的内容与商品的牌号、批号、箱号、净重和件数、商标、生产日期、生产地区等信息相符。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收到《申报单》并确认库容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交易中心《商品入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入库通知书》抄送卖方,同时向质量检测单位申报质量检验。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接到《入库通知书》后,应主动与卖方联系,落实具体入库日期,同时做好商品入库的各项准备工作。商品入库时,卖方需向指定交收仓库提供商品原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入库商品实施初步验收。初验结果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安排入库及质量检验。
      (一) 初验结果与申报结果有明显差异;
      (二) 货权人申报的批号、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商品不一致;
      (三) 包装、标志项目不完整、不清晰;
      (四) 包装有污染、雨淋、霉变现象;
      (五) 包装破损或碰撞、跌落痕迹;
      (六) 其他不符合交收要求的情况;
      (七) 初验时对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包装破损、污染由指定交收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解决。
      第十六条 质量检测单位在接到交易中心提供的入库商品数据后,根据入库进程适时组织质量检验,并将质量检验结果以书面证书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和卖方各保留一份质量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商品完成入库质量检验后,指定交收仓库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及时填写《商品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签字盖章后交申报方签字。申报方将《仓单》正本原件和质量检验证书原件送达交易中心,复印件留存一份,交指定交收仓库一份。
      第十八条 质量检测单位实施质量检验按交易中心《质量参考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在质量检验时进行开箱、复箱和整理,费用包含在配合质量检验搬倒费中。如商品包装发生破损,指定交收仓库应在确保数量、质量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复箱。指定交收仓库如没有及时对质量检验货品进行复包和整理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经交易中心安排入库的商品,货权人必须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凭交易中心出具的提货手续方可出库。
 
第四章 交收匹配、出库流程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实行交收匹配办法。在最后交易日未完成转让的,交易中心在交收月最后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按照对交易双方有利的相应原则进行交收匹配,确定交易合同中买卖双方最终对应交货关系。买方、卖方对交收有特殊要求的,需在交收匹配之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买方、卖方有服从交易中心匹配的义务。交收匹配关系一经交易中心确定,买卖双方不得自行调整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卖方应在交收匹配完成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闭市之前,将符合交收条件的足额商品《仓单》在交易中心进行留存注册,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确认《仓单》留存注册完成后将卖方订货款超过20%的部分退回。
      第二十三条 买方应在交收月第六个交易日规定时限(9:30)之前将足额订货款预存至买方于交易中心开设的帐户中,否则,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卖方如不能按规定预存足额订货款或提交用于交收的足额《仓单》,买方不能按规定预存用于交收的足额订货款,都应于最后交易日闭市前自行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订单。
      第二十五条 买方、卖方参加订单交易的交收,交易中心实行足额交收办法,数量违约的,交易中心按订货价划扣违约一方违约部分的15%给另一方作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交收仓库开具的仓单须经交易中心注册后方可用于实物交收。如买卖双方均同意使用未经交易中心注册的仓单进行交收,或在指定交收仓库以外地点进行交收,则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形成书面协议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报交易中心备案。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订货款、税款和卖方足额注册仓单后,根据交收匹配结果于最后交收日从买方帐户划转货款的80%至卖方帐户,同时为买方开具《商品提货单》(以下简称《提货单》)并转交《仓单》。
      第二十八条 买方可凭《提货单》和《仓单》办理商品出库,也可通过交收仓库重新办理入库手续,转换成新仓单。
      第二十九条 买方提货时,交易中心将《提货单》副本及时传真给指定交收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核对《提货单》真实性的依据。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将提货方提供的《提货单》原件与交易中心传真的《提货单》副本传真件进行核对,将《仓单》原件与留存复印件进行核对,并对提货方经办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十条 买方在《提货单》开具后五个工作日内,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和买方共同认可的国家质检机构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作为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若复检合格则复验费用由买方支付。
      第三十一条 在《提货单》开具后五个工作日内买方未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则视为买方认可商品质量、数量,通知卖方根据实际交收数量及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二条 买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付清卖方余款。
      第三十三条 当《仓单》对应商品出库时,指定交收仓库收回《仓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买方应在最后交收日后五日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提货手续,逾期不提货的,承担此后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买方凭《提货单》原件、《仓单》原件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如商品包装出现破损等问题,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协调处理。
 
第五章 价格、数量认定
 
      第三十六条 买方、卖方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交收价×合同标的数量(批)
      (一) 按期交收交收价为该交易品种进入交收月所有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加权平均价
      (二) 提前交收交收价为交收匹配成功当日交易结算价
      (三) 协议交收交收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收结算价
      第三十七条 实物交收时允许的数量溢短为合同标的数量的±10%。
      第三十八条 实物交收时买卖双方按交收价计算溢短额。
      (一)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溢短额=(合同标的数量(批)-实际交收数量(批))×交收价(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二)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溢短额=(实际交收数量(批)-合同标的数量(批))×交收价(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第三十九条 实物交收时买卖双方按交收价计算交收补差额。
报价为含税价:
      (一)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额=(交收价-买方订货价)÷ 1.17 ×合同标的数量(批)(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二)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额=(卖方订货价-交收价)÷ 1.17 ×合同标的数量(批)(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报价为不含税价:
      (一) 买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额=(交收价-买方订货价)×合同标的数量(批)(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二) 卖方应取得的交收补差额=(卖方订货价-交收价)×合同标的数量(批)(计算得数是负数时,为应支付数)
      第四十条 商品交收结算后,如发生货款差额,交易中心通过资金账户进行增减调整,并书面通知交收双方。
 
第六章 费 用
     
      第四十一条 卖方交收商品存放指定交收仓库所发生的入库费、质量检验搬倒费执行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并由卖方按有关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开具日顺延五日(含五日)之前的保管费执行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由卖方承担,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给指定交收仓库;出库费由买方直接支付给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单》开具日后超过五日买方不提货所发生的保管费由买方承担,由交易中心代收代付给指定交收仓库。
      第四十二条 对于已生成《仓单》的货物,如卖方申请自行出库,交易中心按5元/批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收取的入库费、配合质量检验搬倒费、保管费、出库费等相关收费标准由交易中心统一审核批准和发布。
      第四十四条 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货物交收的,交易中心按规定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收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不通过交易中心交收结算的,交易中心按10元/批的标准分别向卖方和买方收取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服务费由交易中心在相关资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并出具服务业发票。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交易中心通知补足资金。
 
第七章 票 据
     
      第四十七条 商品交收后,卖方根据相关要求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验证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付清卖方余款。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并通过质量检测的商品,买方或卖方如对质量检测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检申请,交易中心受理后及时委托质量检验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复检。
      第四十九条 复检后商品质量、数量符合交收条件的,按原检验结果执行。
      第五十条 复检后不符合交收条件的,《仓单》正面标明的货权人在接到交易中心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交易中心收到《仓单》和对应的质检证书为准)用符合交收条件的商品替代或与买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商品在仓库期间因保管不善、拆箱、雨淋等造成损失的,由指定交收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如卖方违约,交易中心向卖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抄送相应买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从卖方保证金账户中按违约部分的15%的标准扣违约金支付给买方,若已向卖方账户划拨货款的,同时向买方退回相应货款。
      第五十四条 如买方违约,交易中心向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同时抄送相应卖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从买方保证金账户中按违约部分的15%的标准扣违约金支付给卖方,若已向买方开具《提货单》并交付《仓单》和质量检验证书的,同时向交易中心、卖方退回相应《提货单》、《仓单》和质量检验证书。
      第五十五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中心按终止交收处理,并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中心风险准备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七条 如买方、卖方与交易中心就本细则各项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交易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上一条:《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合同管理办法》[ 2013-3-24 ]
下一条:《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2013-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