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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3-3-24  
《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行为,本着“诚信、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规、规范,制订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交易中心受迪庆自治州政府、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所有交易活动。对相应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质检机构以及相关的交易商、会员、结算银行、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交易中心不提供履约担保,交易订货款收取比例不低于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中介或主持下,买方、卖方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订立或转让商品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业务的活动。
      第六条 “交易商”、“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从事相关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具备良好的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取得交易的资格。
      第七条 “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买方、卖方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货物交收的各种流程、方式。
      第八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作为交易合同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第九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买方、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标的、品牌品质、规格、包装、生产日期、交收要素、可否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第十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是指交易商会员主动或被动转让已经签订的买、卖电子合同。主动转让是买方、卖方自主释放风险的行为;被动转让是交易中心依据交易风险控制规定由交易系统自动代为买方或卖方转让已签订的电子合同以释放风险的行为。
      第十一条 “订单交易”是指买方、卖方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进行匹配成交的交易模式。在订单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
      第十二条 “竞买交易”是指有货物的卖方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揭示所卖商品的描述,凡是需要该货物的买方都可以自报价格买入该货物,只有买价最高者才能成交,若当前价格低于回购价时,卖方可以回购该商品的交易模式。在竞买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三条 “竞卖交易” 是指需要货物的买方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揭示所需商品的描述,凡是有该货物的交易商会员都可以自报价格卖给货物,只有卖价最低者才能成交,若卖方报价高于买方返销价,买方可以继续减价的交易模式。 在竞卖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四条 “网上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买方、卖方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在网站上发布商品供求信息,经交易中心核准后形成买卖邀约,并在市场网站上挂牌发布,该邀约一旦被对方接受,交易系统即自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一种交易模式。在网上现货挂牌交易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允许转让。
      第十五条 “货款”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专门用于交易的结算和履约的保证资金。货款分为“准备款”和“订货款”。
      第十六条 “准备款”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交易结算和履约保证在交易中心指定的专用账户中预先存入的专用资金,是未被合同占用的货款。
      第十七条 “订货款”是指交易中心为了确保买方或卖方按其所签订的合同履约而按一定标准暂扣的资金,即买卖双方签订电子合同时买方所交付的分期定金或卖方所交付的与买方等额的履约金,是已被合同占用的货款。
      第十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规定要求的在交易中心指定仓库交收的商品货物含税价格。交易中心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件。
      第十九条 “委托指令”是指进行交易意向申报时,输入相关项目信息,以电子指令形式委托交易中心按相应优先原则进行排序或成交形成订单。委托指令可分为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订立指令、转让指令等。
      第二十条 “结算价”是指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二十一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和交付货款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合同约定以及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对货款、准备款、订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款项,并协助交易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用于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存放的商品货物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交易中心要求开具《商品仓单》。指定交收仓库须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交 易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晚间19:00-21:30(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及市场公告。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在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由交易中心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各品种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小交收单位等参见相关条款、细则及市场公告。
      第二十八条 订单交易合同的计量单位、计价单位、交收数量单位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每笔交易买卖的数量须是最小交易单位的整倍数。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上述价位及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为保证交易中心交易价格规范运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订单交易实行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同时对单个买、卖方允许的最大订货数量实行限量管理。正常情况下,涨跌限幅±7%,如需要调整,交易中心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布最新标准。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程序:
      (一) 买方、卖方办理交易资格申请手续;
      (二) 获批交易资格的,预存货款至指定交易账户,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以委托指令形式进行交易;
      (三) 电子交易系统将买方或卖方分别输入的“订立”或“转让”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成交匹配;
      (四) 指令成交前,委托方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指令;
      (五) 指令委托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系统内,并被视为有效指令,未成交的指令在当日闭市后自动失效;
      (六) 指令经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后形成订单,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的《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第三十二条 电子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账号的交易指令,相应买方、卖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账号和密码,该交易账号的所有行为均视为相应方授权的行为,相应方对其通过交易系统发出的各类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买方、卖方发布的相应指令只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有效。
      第三十四条 买方、卖方之间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纵成交价格,不得误导价格走势。对违反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交易、终止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个交易账户状况进行实时检测,交易账户所发出的每条指令均需通过系统检测,当检测结果满足交易中心规定的相应可交易条件时,电子交易系统才接受该条指令,否则予以拒绝。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向达成成交的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各相关细则及市场公告。
 第四章 结 算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资金账户,买方、卖方参与电子交易应按交易中心规定,申请开通交易账号、提交相关证件并预留复印件和印鉴,在指定的银行专用结算资金账户存入相应资金,以确保货款、准备款、订货款、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的及时收付。交易中心对交易方存入专用结算资金账户的货款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逐级订货款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根据价格行情变化及时间进度逐笔核定交易准备款和交易订货款。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以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交易方提供成交及当日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以网上通知形式及时发布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以当日结算价计算订货盈亏,当日订货亏损从相应方可用资金中冻结,订货盈利不计入可用资金。
      第四十一条 当日结算结果是交易方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交易方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于每一交易日结算完毕以后获得交易结算单等资料。交易中心把结算信息发送到交易系统成功即视为送达。交易商会员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交易中心申请复核,交易中心将以电子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交易中心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十二条 买方、卖方交易账户的入金或出金均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银商转账方式自助完成。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买方或卖方,交易中心限制其资金转出: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中心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中心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交 收
      第四十四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货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和交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十五条 交收日是交易双方约定办理交收的时间。最后交收日是办理合同标的交收的最晚期限,交易商、会员在订立电子交易合的同时即确定了最后交收日。
      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实物交收实行随时交收模式、协议交收模式和按期交收模式及相应交收办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中心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商品的保管和交收。
      第四十八条 参与交收的买方、卖方若不按交易中心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的,属于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标准向参与交收的买卖双方收取相应交收服务费。
      第五十条 相关交收业务的具体流程以及详细规则参见《交易中心交收细则》。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五十一条 为确保交易中心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系统的稳健运行,防范、控制和化解交易中心及买方、卖方的资金与交易风险,保障市场和交易商会员的交易安全,特制定以下风险控制条款。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某一交易品种或某一电子交易合同或某一交易账号的异常交易情况,限制相关交易品种或电子交易合同或交易账号的交易权限,对相关交易方提高电子交易合同的相应订货款标准。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已签订的某一交易品种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或某一交易账号已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采取非常措施,来解除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以确保电子交易中心的平稳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五十四条 在交易中心内,买方、卖方对其名下所有账号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都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买方、卖方在交易中心拥有多个交易账号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合并计算以控制交易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具体的交易风险控制措施详见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七章 异常处理
      第五十六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经交易中心研究决定,有权改变开市、闭市的时间或暂停交易:
      (一) 上一日交易的延续,导致本日交易推迟;
      (二) 交易主机故障或有关交易数据错乱等技术原因;
      (三) 对外实时发布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或停电;
      (四) 通告与交易有关的紧急事项;
      (五) 出现恶意违规行为或严重的破坏活动,导致交易秩序混乱;
      (六) 互联网的通讯故障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
      (七)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第五十七条 交易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或上一日结算数据为有效交易数据。交易时间的改变及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暂停或终止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买方、卖方自负。
      第五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买方或卖方的网络、通讯、停电、计算机终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有相应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章 调解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买方、卖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可以根据相关条款,对相关参与方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情况对买方或卖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劝戒、调整其交易保证金额度、强行转让其持有的合同或终止其交易资格。对违反下列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交易、中止和取消交易资格、罚款等,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通过恶意串通,联手买卖、自我买卖、互为买卖,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制造交易中心假象,转移资金,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中心价格的;
      (二)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交易的;
      (三) 以操纵交易中心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四) 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破坏交易中心设施;
      (五) 其它违反交易中心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一条 买方、卖方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要求对有关处理进行复议。在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六十二条 交易中心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故意泄露机密和诱导买方或卖方交易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交易中心投诉,交易中心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者。
      第六十三条 买方、卖方、指定交收仓库、指定结算银行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提请交易中心调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请仲裁或诉讼。买方、卖方与交易中心之间发生争议,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六十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品种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中心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订单交易即时行情信息包括开市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申买价、申买量、申卖价、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订货量等。
      (一) 开市价:指某交易品种当日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或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
      (二) 最高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三) 最低价:指当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种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四) 最新价:指当日某一品种的最新一笔成交合同的成交价格。
      (五) 涨跌: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以±号表示,+表示上涨,-表示下跌;
      (六) 申买价: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的买报价。
      (七) 申买量: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未成交的最高申买价位上申请买入商品的总数量。
      (八) 申卖价: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的卖报价。
      (九) 申卖量: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未成交的最低申卖价位上申请卖出商品的总数量。
      (十) 结算价:指某一品种当日交易期间从开市到目前所有成交价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十一) 成交量:指某一品种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同商品的双边数量。
      (十二) 订货量:指当前买方、卖方所持有的未转让合同商品的双边数量。
      第六十六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中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七条 交易中心通过中心网站发布交易中心文件,向买方、卖方提供交易中心咨询信息。
      第六十八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同步报价和成交查询系统。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正常及时发布,但因公共媒体等其它非正常原因影响买方、卖方正常交易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电话、传真、信函、交易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交易中心向买方、卖方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对于已经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买方、卖方的有效送达。
      第七十条 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在发布重要“通知”电子文档的同时,还可以书面形式将重要“通知”寄达买方、卖方,寄达时间不作为买方、卖方收到并了解有关内容的时间依据。
      第七十一条 交易中心、买方、卖方、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结算银行均应对所发布的公告信息真实性负责,对业务中涉及商品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交易中心负有为买方、卖方交易资料保密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交易中心根据本规则制定的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均为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四条 如买方、卖方与交易中心就本规则各项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可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交易中心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规则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上一条:《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细则》[ 2013-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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