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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3-24  
《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时代全球经济的发展,改变我国传统贸易方式信息化程度低,物流成本高,缺失商品价格话语权的局面,提升西南地区整体贸易水平,使西南地区的商品交易在整个电子商务中占有一定的份额,更好地服务于全国的现货商和投资者,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采用特许授权的业务发展模式,构建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为规范交易中心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行为,加强对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经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从事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种。
综合类会员:即根据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为交易商和合格现货投资者提供所有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上市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的授权服务机构;
专业类会员:即根据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自营的授权服务机构。
      第五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一)帮助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入市交易手续;
     (三)协助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交易技能培训;
     (四)帮助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推广商品交易活动;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贸易清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向所开发服务的交易商收取不超过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指导限额的交易服务费。
     (七)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严禁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接受代理商全权委托,从事代理贸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代客理财等活动;
     (三)泄露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开发和交易商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对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会员作为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市场开发的授权服务机构,应协助交易中心对其所开发交易商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具体如下:
     (一)有义务每天核查其开发交易商的交易状况;
     (二)与当日(N日)出现货款不足的交易商进行联系,督促交易商追加货款;
     (三)若该交易商未能在次交易日(N+1日)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前按交易规则规定入金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将货款差额补足的,系统将自动代为转让,授权服务机构应提前及时告知其交易商;
     (四)代为转让由交易系统在次交易日(N+1交易日)规定时限后自动执行完成;若次交易日(N+1交易日)因受价格涨(跌)最大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完成代为转让的,交易系统在接下来的交易日 (N+2日)仍继续自动执行代为转让,以此类推直至代转完成;
     (五)若连续3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的涨跌限幅,则指导交易商按《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办法》进行风险控制。
     (六)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协助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做好所开发交易商的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申请成为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
     (三)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四)熟悉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市场信誉;
     (六)承诺遵守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
     (七)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授权服务机构经营场所要求
     (一)选址要求
经营场所须设立在相关产业集中地区、相关产品交易市场或金融机构集中地区。
     (二)办公场所外观要求
办公场所须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良好、位置醒目的地方,并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授权证书》。
     (三)办公场所要求室内使用面积至少在100平方米以上,公共接待大厅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随着客户数量的增加可逐步扩大。
      第十条 授权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至少达到以下要求
     (一)1-2名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经理;
     (二)3-4名熟悉相关行业现货贸易业务的专职人员 ;
     (三)1-2名熟悉交易中心业务的市场交易风险控制人员 ;
     (四)2-3名客服人员;
     (五)不少于8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第十一条 授权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任职条件要求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投资、管理、团队协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行业产品商业贸易运作模式;
     (四)接受不低于60小时的专业知识培训;
     (五)熟知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有关业务;
     (六)有亲和力、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向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申请表(综合会员、专业会员) ;
      2、摊位申请表(综合会员、专业会员) ;
      3、交易商申请表(综合会员、专业会员);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其审核结果。
     (三)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到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有关从业人员须接受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进行的定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保护会员的合理利益,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在全国发展的综合类对其进行合理的区域布局,布局的基本原则为:
     (一)各直辖市发展授权服务机构不设限制;
     (二)在省会城市发展不超过15家授权服务机构;
     (三)在地级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市可视情况发展不超过10家授权服务机构,经济特别发达地区除外;
      第十五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业绩考核要求。
为促进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会员,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给于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会员,可要求其限期转让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对于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中心将撤销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转让申请;受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第十二条要求的相关申请资料。
     (二)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作资格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交易中心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转让方退还各种票据;
      3.受让方到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签订有关授权服务机构的法律文件;
      4.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调查期间;
     (三)已被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取消会员(授权机构资格)资格的;
     (四)与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八条 兼并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九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撤销
     (一)授权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授权服务资格:
      1. 从事非法交易业务;
      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 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款项、返佣超过40%以扰乱其他会员开发业务者;
      4. 从事与授权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形象;
      5. 授权服务机构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6. 不按照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规定对交易商进行风险管理的;
      7.被交易中心要求限期转让会员资格,但在规定期限内未找到受让单位的;
      8. 违反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接到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授权牌;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中心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中心处罚;
     (十)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服务机构的对外宣传工作要遵守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统一部署,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交易中心审核的任何有关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服务机构(会员)应当按照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的要求参加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与授权服务机构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新汇港商品交易中心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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